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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笔记》

297.《法苑笔记》第二百九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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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两句。” 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书怀拢了拢耳旁的头发后继续说道:“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这个姜为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具有欺诈性质。为什么这么说呢?从本案的执行情况来看姜为高并没有购买这栋别墅的经济实力,他只有伍佰万元,他向魏仁富隐瞒了自己的经济状况。他这也是在钻我们国家法律的空子和漏洞,那就是最高法院规定的公民个人只有一套房产的,人民法院不宜执行。从法理上讲姜为高又不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他虚构了自己具有购买这栋别墅经济实力的事实,但是他又把房产抵押给了魏仁富,这就排除了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姜为高的真实意图是以少量的资金实现自己改善住房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立法意图是为了保证公民有房可住,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而不是让姜为高这种不诚信的人以少量资金来占有他人的高额财产。所以我认为本案的这种情形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民一套住房一般不宜强制执行的规定。”

“那依杨庭长的意见应该如何处理呢 ?”李忠厚笑着问杨书怀。

“我认为应该对这栋别墅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给姜为高购置一个小套的住房供其居住。余款给付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魏仁富。”杨书怀说道。

“嗯,杨庭长的想法有新意,我们执行法律不能机械,而是应该理解法律的本意。不能让姜为高这种人钻法律的空子。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意见,也只是说对于公民的一套住房一般不宜强制执行。我理解杨庭长这个方法的思路就是以大换小、以好换差。”皇甫新城笑着点评道。

第四件案件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承办人为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员梁松年。申请执行人钱晓萍,被执行人黄新军,执行标的额七十九万四千元,立案时间二000年五月八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晚八时许,黄新军酒后驾车在江滨市至平湖市的高速公路上,将骑自行车的钱晓萍撞倒,造成钱晓萍双腿骨折,右腿被截肢,用去医药费二十万三千七百元。钱晓萍将黄新军起诉至平湖市平湖区法院,平湖区法院判决黄新军赔偿钱晓萍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七千六百二十七元,除去已经支付的五十万三千元,黄新军尚应支付七十九万四仟千六百二十七元。平湖区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没有执行到黄新军的财产。钱晓萍的家人闹得很凶,说是黄新军在平湖区法院有人,法院袒护黄新军,要求追究承办人怠于执行的责任。平湖市中级法院为了平息事态,便裁定提级自执。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仍然没有执行到黄新军财产。钱晓萍的家人将已经瘫痪在床的钱晓萍抬到平湖市中级法院大厅里,扬言执行不到钱款,就把钱晓萍留在法院。为了不让事态进一步发展,东江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指定由江滨中院执行。江滨中院经过多次执行,也未能执行到黄新军的任何财产。钱晓萍家人又扬言要把钱晓萍抬到江滨中院。江滨中院当机立断拘留了带头闹事、妨碍法院工作秩序的钱晓萍丈夫张笑虎和抬钱晓萍到江滨中院的另外四人,并将五人移送江滨市古楼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钱晓萍的家人从江滨中院抬走了钱晓萍,并保证以后听候法院执行,不再闹事,请求释放张笑虎等五人。江滨中院经过研究,与江滨市古楼区公安分局沟通后,释放了张笑虎五人。但案件一直未能得到执行。这次清理执行积案,仍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

“大家说说,众人拾材火焰高,帮着出出主意。”皇甫新城笑着看着大家。

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邢德民举起了手:“我问一个问题,这黄新军在出交通事故前是干什么的?”

“黄新军犯交通肇事罪之前是个体工商户,专门给上海市一家塑料制品厂提供半成品塑料。”梁松年执行员说。

“黄新军犯交通肇事罪被判了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现在已经刑满释放了,他现在在干什么?”邢德民继续问道。

“上次我们传他到法院,他说在家闲着。”

“像黄松年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往往有债权没有收回来,我们是不是在这方面做做工作?”

“我们到上海市的这家塑料厂调查过,他们说塑料厂做的是现款现货生意,没有积欠的货款。”梁松年把到上海厂方的调查笔录举了举。

“我建议你们责令黄新军交出财务账册,查找他可能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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